跨性別的剝脫點:婆羅門教義與印度《2026年跨性別法案》
翻譯著作跨性別聲援印度跨性別社群
有靈
4/28/2026


【翻譯著作】跨性別的剝脫點:婆羅門教義與印度《2026年跨性別法案》
本篇文章原刊於 The Ambedkarian Chronicle
原文作者:吉·伊曼·薩摩拉爾(Gee Imaan Semmalar)
原文出版日期:2026/04/01
翻譯+做圖:有靈
主編筆記:
印度的跨性別社群正在深陷焦慮危機,廢除性別自決權、要求醫療證據才能換證、增加侵害社群的犯罪項目、嚴重縮小「跨性別」定義且鞏固印度教國家主義霸權的《2026年跨性別者(權利保障)修正法案》在3月25日印度國會兩院通過,印度總理3月30日也依序簽署草案了。而且,法案內容包含一句疑有「追溯效力」(retrospective effect)的條文,意思是所有在2019年以後依據自我認同換證的跨性別者(大約三萬多人),都可能需要依照醫療證據或特定社會文化認同範疇重新辦理,若不符合新規則,原有符合性別認同的證件焉知效力如何。此外,凡不符合該法案中明確列舉的、狹義認可之「社會文化認同」的跨性別身分,實質上已不再獲得明文的法律承認,例如所有跨性別男性。而且,法案擬定及通過的過程中,並非諮詢印度跨性別社群本身。在這種急風暴雨的災難中,印度各地的跨性別社群發起抗爭表示他們對於法案的不滿,他們也在風中社群持續受害的混亂期間發起了多數互支行動。
印度是亞洲地區第一個退回性別自我決定權世俗憲政國家,亞洲地區所有援引印度最高法院2014年《國家法律服務管理局訴印度聯邦案》(NALSA v. Union of India)的里程碑判決或印度2019年《跨性別人士權益保障法》當作性別自我決定權的肯定案子推論述的國家都失去了重要的支持性案例,2026年的修正法案也設下了極為危害跨性別權益的前例,尤其法案中的刑事化條款。印度跨性別社群有事,台灣跨性別社群有事,亞洲跨性別社群有事。
酷兒翻越《聲援印度跨性別社群》的系列文章,意圖將印度跨性別社群的聲量擴張到華語世界,讓更多中文讀者了解印度跨性別社群正在面臨什麼,也鼓勵更多華語世界跨性別社群夥伴聲援印度跨性別社群。若你想進一步投入聲援計畫(例如互助募款行動),請私訊我們~
本系列第三篇與大多數的主流批判不同。原文作者不認為廢除性別自我決定權是該法案的最終傷害,反而是法案如何鑲嵌於近幾年印度教國家主義與民主制度倒退、明文侵害跨性別及雙性人社群的社會物質條件。他認為我們理解2026年跨性別法案時,必須清楚明白跨社群的生活條件長期以來受到壓制,並非今年法案通過後,社群的問題就大量迸出。很明顯,原文作者不屑針對法案的自由主義導向批判,希望讀者可以從更宏觀、更接近生活條件的層面來理解此時此刻的災難:「切勿讓當下局勢淪為關於身分與隱私的自由主義論述。讓我們將焦點重新置於社會物質現實上。」
跨性別的剝脫點:婆羅門教義與印度《2026年跨性別法案》
好啦,既然你已經讀到這裡,我們就先跳過這個點擊誘餌的標題吧。標題中的「剝脫」指的並非僅止於印度《2026年跨性別法案》中以醫療化的方式「脫衣檢查」跨性別者,而指的是一種更廣泛的處境----跨性別者持續地被剝奪尊嚴與憲法權利。所謂的「剝脫點」並非由2026年跨性別法案所引發的單一事件。這是一種持續存在的狀態,揭示了針對跨性別、性別不羈以及雙性人生活的結構性暴力----他們的生命始終暴露在審視與控制之下。權利即便正式獲得承認,仍附享受條件,並受制於國家的驗證、撤銷與重新詮釋。部分跨性別女性以一種引人注目卻令人不安的順從態度回應:若國家堅持醫療化驗證,那我們就隨它脫衣。這是一種反抗式的拒絕,甚至可視為對國家的一種黑色幽默,但值得在此稍作停頓。其背後蘊含著源於持續審視所產生的疲憊至極。無論是字面意義上還是比喻意義上,當一個人的存在早已被家庭、官僚體系及執法機關監控並剝脫,那麼,被視為對我們侵犯的門檻,便已悲劇性地被拉低。從在清奈(Chennai)龐迪巴扎爾(Pondy Bazaar)警察局被活活燒死的塔拉(Tara)[譯註1],到海德拉巴(Hyderabad)、班加羅爾(Bangalore)及印度其他地區跨性別女性所遭受的例行性羈押暴力與任意拘留,這並非特例的暴力。這種結構性且持續發生的暴力無所不在。沒人在乎。我們早已被剝脫了一切。我們現在所看到的 #緊急 標籤、「hum dekhenges」[譯註2] 和IG連續短片浪潮,隱瞞了這種剝脫現狀其實長久以來就是常態的真相,只是許多人現在才醒悟。我真想知道,若我們的標語標籤是「hum kaagaz nahi dikhayenge」[譯註3] ,會有多少人上街抗議。[譯註4]
該法案對跨性別者法律承認與權利的倒退,實則鑲嵌於更廣泛的印度教國家主義計畫。2026年跨性別法案與近期古吉拉特邦(Gujarat)強行推行《統一民法典》[譯註5]、具有爭議的選民名冊「特別密集修訂」[譯註6] 以及印度最高法院於2026年拒絕將達利特(Dalit)基督徒及穆斯林納入《表列種姓與部落(防止暴行)法》保護範圍的裁決 [譯註7] 息息相關。這一切皆屬一脈相承,反映出穆斯林、達利特及阿迪瓦西(Adivasi)[譯註8] 人民的基本權利遭侵蝕的更廣趨勢。該法案透過印度教神話中的「跨性別」範疇來定義跨性別權益保障「真正的受益者」,這恰恰映照出印度保留政策 [譯註9] 中「假受益者」的問題化敘事,藉此把關所謂「正當」保留制度之受益者門檻,並且將那些不符合本來就有瑕疵之國家認可類別的人排除在外。正如菲扎·蘇爾塔娜(Fiza Sultana)在群組對話中所指出,在現行法案下,「跨性別」已成為一種人類學範疇。最重要的是,正如達利特跨性別女性倡議者 Living Smile Vidya 早在《國家法律服務管理局訴印度聯邦案》(NALSA v. Union of India,該判決簡稱為 NALSA)聽證會前便已明確指出,印度跨性別社群並非單一社會階級或統一的種姓。我們是跨越種姓、宗教、階級與身心障礙的聯盟群體。這些來自不同身分位直之權力差異,正是決定跨性別社群內部資源獲取、代表性及生存與否的結構。
令人提心吊膽的是,政府已宣布印度2027年人口普查將於4月1日展開。第一階段涵蓋家庭詳細資料,其中戶主性別分為三類:男性、女性及跨性別者。針對跨性別家庭(無論是否處於傳統制度內外)進行資料蒐集所帶來的影響,必須與跨性別法案中的刑事條款仔細權衡。
跨性別與雙性人自尊聯盟(Trans Intersex Self-Respect Coalition,@tisr.c)已重點指出,2026年跨性別法案的所有條文均直接源自《1871年犯罪部落法》(Criminal Tribes Act 1871,簡稱為 CTA 1871)第二部分。[譯註10] 自尊聯盟將我們的注意力引向了一個關鍵點。
在當代印度,沒有任何執政黨能輕易地重新引入《CTA 1871》這類殖民時期的法律;此舉將違反《印度憲法》第13條,該條文明定任何與基本權利相牴觸或違反基本權利的法律,在牴觸範圍內均屬無效,並禁止國家制定任何剝奪或限制這些權利的法律。這一點在各個倡議團體目前正在擬定的法律請願書中被明文表示;但遺憾的是,許多倡議團體不太透明,並沒有跟跨性別社群進行廣泛的社區諮詢。一個以復興印度教種姓至上主義為意識形態目標的「後殖民」印度政府,竟重新引入殖民時期的立法之諷刺意味,誰都心知肚明。
在《V. Vasanta Mogli 訴 特倫甘納邦(Telangana)》一案中,特倫甘納邦高等法院於2023年裁定1919年(1329 Fasli)的《特倫甘納邦太監法》違憲,並指出該法條文與已被廢除的《1871 CTA》如出一轍,因此顯然具有任意性且違反憲法原則。法院進一步指示,該邦在教育及公職領域得為跨性別者提供保留名額。我們的要求如此簡單:我們是印度公民;我們享有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廢除2026年跨性別法案。
獨立跨性別倡議者穆吉爾·安布·瓦桑塔(Mugil Anbu Vasantha,他定期在此撰文)針對卡納塔克邦(Karnataka)進行的「跨性別調查」發出重要警訊,該調查僅因高等法院於2025年10月頒布的臨時禁令而暫緩執行。法院已「禁止」邦政府繼續採用先前實施的「脫衣搜身」方式進行身分確認,並指示將所有收集到的資料嚴格視為「機密」。這揭示了一個更根本的問題:在印度國家體制下,跨性別者甚至無法獲得公民權的最基本保障。早在2026年跨性別法案通過之前,跨性別者與雙性人便已不得不與非政府組織、醫院、政府機關以及那些唯命是從的跨性別代表(尤其是來自優勢種姓的代表)進行交涉,才能根據《2019年跨性別法案》獲發或被拒絕發放身分證。2019年法案本身缺乏明確的程序規範,申請常遭任意駁回,且實施情況仍顯零散、不均且各地不一致。各福利委員會普遍缺乏跨陽剛及雙性人的代表(多數委員會處於停擺或已解散狀態),且許多人反映,儘管 NALSA 的「勝利」已確立自我決定權,當局仍堅持要求透過醫療程序進行認證。那些被迫在這個體制中摸索前行的人們,深知看似賦予他們「權利」的體制,實則如移動的靶心般充滿暴力變動。
NALSA 的判決不僅止於自我決定權,更明確肯定了基本權利、禁止歧視,並指示國家提供保留名額、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然而,媒體、倡議者及學術界將此判決簡化為「第三性別」裁決的做法,使婆羅門體制得以將這些同等重要的指示置於次要地位。正如穆吉爾(@chopt_arts)在3月25日的IG限時動態所指出,NALSA 判決帶來的最重大變革在於:它承認了以自我決定為基礎的跨性別法律類別,且將其獨立於現有的「男性」與「女性」類別。我們的運動早該展開一場集體對話,將「橫向保留」(horizontal reservations)[譯註11] 視為一項重要訴求,並從橫向保留制度中已授予女性、身心障礙者以及表列種姓類別內「次級配額」的案例,汲取諸多教訓。
身分證件的問題並非象徵性的,而是結構性的。當你沒有任何一份能反映自我身分認同的證件時,會發生什麼事呢?你能租房、開立銀行帳戶、應徵工作、繼續求學或就醫嗎?在日常生活中,與政府及公眾的每一次互動----從火車上的驗票員到機場安檢----都成為充滿恐懼與風險的交涉場域。持有能反映自身性別認同的證件之權利,與獲取醫療保健、教育、就業及基本安全等基本權利密不可分----這些正是維繫生命存續的要素。在印度,你認識的最年長的跨性別者是誰?正是如此。
目前以隱私、自我決定權及個人自主權為核心的「我的身體,我的權利」論述框架,有將這場危機簡化為自由主義身份論述的風險。諸如「你憑什麼決定我的性別?」這類質疑,抑或訴諸「醫病保密原則」的論調,都未能掌握到形塑跨性別者與雙性人生活的社會物質條件。時至今日,我們對印度跨種姓伴侶(inter-caste couples)和跨宗教伴侶(inter-religious couples)所面臨的殘酷暴力早已司空見慣----所謂的「榮譽殺人」(honour killings)[譯註12]、圍繞「愛情聖戰」(love jihad)[譯註13] 的人造恐慌、各邦頒布的「反改教法」[譯註14],以及根據《保護兒童免受性侵害法》(Protection of Children from Sexual Offences Act)對依循自身習俗成婚的年輕阿迪瓦西男性慣常提起的虛假起訴。在此背景下,身體自主權、隱私權與倫理保密等概念,只不過是虛空的符號。很諷刺的是,我們是一個慶祝印度最高法院作出讓24歲女性哈迪亞(Hadiya)行使改宗與結婚選擇權「里程碑」裁決的國家。[譯註15]
切勿誤解,這股自由派、「賈雅·巴強(Jaya Bachchan)挺身捍衛跨女」[譯註16] 的爆紅潮流,實際上阻礙了我們進行更深入且必要的批判。
由 Living Smile Vidya(@livingsmilevidya)、穆吉爾·安布·瓦桑塔(@chopt_arts)、菲扎·蘇爾塔娜(@lifeless.schema)、克里斯蒂·納格(Christy Nag,@nagchristy)、阿南德·拉賈潘(Aanandh Rajappan,@aanandhcr)等人所闡述的反種姓批判,凸顯了婆羅門霸權如何橫跨各類運動、國家體制、非政府組織、海吉拉家族、政治代表、法律公民權及平權措施而運作。
二十五歲的巴巴薩訶布(Babasaheb)[譯註17] 指出,以生物繁衍與社會再製為目標的異性戀種姓內婚制,恰好是種姓制度維繫自身的核心機制。無論是透過跨性別存在或跨種姓婚姻來挑戰此機制者,都將面臨以家庭遺棄、暴力及孤立為形式的社會放逐。這便是一種「社會性死亡」(social death),是懲罰性紀律體系的種姓制度下,最殘酷的懲罰之一。跨性別者遭受家庭遺棄的比例遠高於常人,導致社會支持系統的喪失,並將最弱勢群體推入岌岌可危的生活處境與勞動環境中。
我們現在所見證的正是:
對於那些已經失去關鍵支持系統與資源管道的人們而言,剝奪他們的證件與法律認可,將使他們從「社會性死亡」的狀態推向「公民性死亡」(civic death)。在嚴苛的法律與社會結構中,憲法仍是首要的保障;當憲法權利遭到剝奪時,例如剛通過的2026年跨性別法案,連形式上的保障也將名存實亡。當你無法持有反映自己真實身分的證件時,你會從經濟、社會與政治生活被結構性地排擠在外。這種排斥並非人人皆同;它會因種姓、階級、宗教、身心障礙以及從事不穩定街頭勞動的人群而加劇。
切勿讓當下局勢淪為關於身分與隱私的自由主義論述。讓我們將焦點重新置於社會物質現實上。
原文作者致謝與簡介:
特別感謝穆吉爾·安布·瓦桑塔與菲扎·蘇爾塔娜的寶貴建言。
吉·伊曼·薩摩拉爾(Gee Imaan Semmalar,@bonsaihuman)是一名來自喀拉拉邦的跨性別倡議者。
譯者致謝:
感謝原文作者在這種災難危機中,與我討論釐清翻譯的諸多重點。也非常感謝 The Ambedkarian Chronicle 授權翻譯,並且讓我們使用他們的平面設計做圖。
譯註1:2016年11月9日,名為塔拉的28歲跨性別女性性工作者,在龐迪巴扎爾警察局遭受警察騷擾,警察無理沒收了塔拉的機車和手機,並且無理指控塔拉攻擊副督察人員、醉酒滋事,警察也在騷擾塔拉的過程中言詞上不斷地侮辱她。最後,塔拉被燒死,是否屬於自焚或放火燒人,至今不清,警察堅持是自焚,但塔拉的親朋好友並不認為。此事件引起了清奈跨性別社群的大規模抗議。延伸閱讀:The Wire,2016/11/15,〈為塔拉爭取正義:我們還需要幾條人命,才能抵制警察暴力?〉;scroll.in,2016/11/20,〈在清奈,一名跨性別女性的離世,讓整個社群陷入憤怒、悲痛與恐懼之中〉。 // 返回閱讀
譯註2:〈Hum Dekhenge〉是一首在1980年由著名巴基斯坦馬克思主義詩人法伊茲·艾哈邁德·法伊茲(Faiz Ahmad Faiz,1911 - 1984)出版的烏都語詩歌,詩歌標題中譯為「我們將來就見證」、英譯為「We Shall See」。〈Hum Dekhenge〉這首詩受到1979年伊朗革命的啟發,指在批判巴基斯坦穆罕默德·齊亞·哈克(Muhammad Zia-ul-Haq,1924 - 1988)1977至1988年的獨裁政權。1980年代中,〈Hum Dekhenge〉被巴基斯坦政府禁止,但此舉抵擋不了已經成為反對獨裁政權、鼓起抵抗與革命的左翼詩歌之力量。歌詞中的「將來」代表著最終正義與道德勝利到來的必然性,也蘊含著宏大的象徵意義,而且其象徵意義層面,恰好也使得〈Hum Dekhenge〉從具體的1980年代巴基斯坦反齊亞·哈克獨裁脈絡,流動於不同政治與時空脈絡被廣泛採用,包含印度。在印度,自由主義抗議場域中常將其視為一種文化上引起共鳴、卻又相對「安全」的異議表達方式----這種表達方式雖能激發抵抗精神,卻無法直接點名國家的具體政策或行政體制。在印度的《2019年公民身份(修正)法》(簡稱為 CAA)爭議中,許多反 CAA 的抗議者將〈Hum Dekhenge〉當作抗議詩歌。2019年的CAA,針對從鄰國阿富汗、巴基斯坦及孟加拉進入印度的難民,以宗教信仰作為取得印度公民身份的依據。根據這項新修正案,凡屬印度教、耆那教、基督教、錫克教、佛教或瑣羅亞斯德教的難民,即使沒有身份證明文件,亦可在六年內獲得印度公民身份。但值得注意的是,穆斯林教的難民並未列入此案獲得印度公民身分途徑範圍中,因此引起大規模抗議。雖然許多反對 CAA 的抗議者廣泛採用了〈Hum Dekhenge〉當作抗爭、藝術等媒介的材料,原文作者薩摩拉爾認為這是一種從外「降落」、主要流動於象徵而非具體政策層面的自由主義抗議場域之符號再現。延伸與比照閱讀:positions politics eikon,2020年4月,〈唱響革命:印度的反《公民身份法》抗議與法伊茲的「Hum Dekhenge」〉。 // 返回閱讀
譯註3:〈Hum Kaagaz Nahi Dikhayenge〉是一首在2019年12月下旬由印度作家及脫口秀演員瓦倫·格羅弗(Varun Grover)上傳於社交媒體平台的印度語詩歌,詩歌標題中譯為「我們拒絕出示證件」、英譯為「We Will Not Show Our Papers」。相較於〈Hum Dekhenge〉象徵層面的普遍性與採用流動性,〈Hum Kaagaz Nahi Dikhayenge〉直接從反對 CAA 及印度政府建立「全國公民登記冊」(National Register of Citizens)的運動中自然而然的湧現出來,並且更以直接的「拒絕」反對具體的政策方案、拒絕官僚體系對證件的索求,進而否定了公民身份核實背後的排他邏輯。「我們拒絕出示證件」這句從詩歌轉變為抗爭口號植根於一場具體且直接影響到邊緣化群體的法律與政治對峙,更明確地指摘印度 CAA 的宗教歧視問題,並且反對國家官僚體系的管控。延伸閱讀:scroll.in,2020/01/01,〈抵抗的藝術:瓦倫·格羅弗「Hum Kaagaz Nahi Dikhayenge」展現出堅如磐石的反抗精神〉。 // 返回閱讀
譯註4:在反對 CAA 運動中,〈Hum Kaagaz Nahi Dikhayenge〉並沒有像〈Hum Dekhenge〉那麼吃香常見。當〈Hum Dekhenge〉在自由主義抗議場域流傳得相當順利時,〈Hum Kaagaz Nahi Dikhayenge〉往往獲得的支持較為有限,此差距恰好反映出大多數的人們猶豫於十分認同直接與國家權威對抗、更以那些處於生存困境群體為中心的異議形式。原文作者指出這兩首詩歌的比照,旨在於質疑不同異議形式的政治可讀性(politics of legibility)問題:究竟哪些形式的抵抗被接納、由誰接納、在何種條件下被接納? // 返回閱讀
譯註5:長久以來,印度個人事務(如結婚、離婚、收養以及財產繼承)由個各宗教權威管理,例如印度教與伊斯蘭教可自己管理信徒之個人事務。在英帝殖民時期,殖民政權通過多項「個人法」(Personal Laws)一樣分別管治不同宗教社群的個人事務,例如1856年的《印度教寡婦再婚法》(1856 Hindu Widows' Remarriage Act)、1872年的《印度基督徒婚姻法》(1872 Indian Christian Marriage Act)以及1937年的《穆斯林個人法(沙里亞)施行法》(1937 Muslim Personal Law (Shariat) Application Act)。印度獨立建國後,一樣以「個人法」處理不同宗教社群的個人事務,例如1955年管理印度教、佛教、耆那教和錫克教的《印度教婚姻法》(Hindu Marriage Act, 1955)。2024年2月時,烏塔拉坎德邦(Uttarakhand)成為印度第一通過《統一民法典》的邦,將所有個人事務不分宗教統一管理。2026年3月25日,古吉拉特邦成為印度第二通過《統一民法典》的邦。通過後,古吉拉特邦少數族群協調委員會(Minority Coordination Committee of Gujarat)切中要害地譴責《統一民法典》「不僅動搖了成年人基於知情同意作出決定的原則,更侵蝕了宗教認同,並對穆斯林和基督教社群的繼承及收養習俗帶來變革。」延伸閱讀:Frontline,2026/04/07,〈近期針對身分認同、愛情與婚姻所通過的法案,理應讓我們所有人感到擔憂〉。// 返回閱讀
譯註6:選民名冊之「特別密集修訂」指的是印度選舉委員會(Election Commission of India)審查與修改選民名冊,以便減少「不合格」選民的比率。印度選舉委員會「特別密集修訂」之施行計畫,在2025年10月27日正式公布。至今,已有一千七百萬多的選民被移除選民名冊。延伸閱讀:The Hindu,2026/02/22,〈在「特別密集修訂」第二階段中,六個邦及三個聯邦直轄區的最終選民名單中,近8%的選民被移除〉。 // 返回閱讀
譯註7:1989年的《表列種姓與部落(防止暴行)法》(Scheduled Castes and Scheduled Tribes (Prevention of Atrocities) Act),是印度保護脆弱群體的人權法律里程碑,它禁止依照種姓制度位階或原民身分的歧視、騷擾、虐待、暴力及剝削等暴行,但其保護範圍受限於持有表列種姓(Scheduled Castes)和表列部落(Scheduled Tribes)身分的人。依照印度1950年的〈憲法(表列種姓)命令〉(Constitution (Scheduled Castes) Order),只有印度教、錫克教和佛教的達利特人可獲得表列種姓身分。印度最高法院的《Chinthada Anand v. State of Andhra Pradesh》案例,試圖挑戰此限制,但今年3月的判決重申表決基督徒與穆斯林的達利特人無法獲得表列種姓身分及其伴隨的法律保障。至今,若一名有表列種姓身分的達利特人改宗為基督教或伊斯蘭教,他會自動失去表列種姓身分的法律保障。延伸閱讀:Supreme Court Observer,2026/03//25,〈改宗後的種姓身分:誰算是表列種姓的一員〉。 // 返回閱讀
譯註8:「阿迪瓦西」(Adivasi)泛指的是印度的原住民族。從政府管控的角度來看,印度主要以表列部落身分提供原住民法律身分與原民權益保障,如上述的《表列種姓與部落(防止暴行)法》。但與台灣的狀況相似,並不是印度那塊地的所有原住民族擁有法律原住民 / 表列部落身分。 // 返回閱讀
譯註9:印度保留政策屬於一種「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政策,要求印度國會人民院(Lok Sabha)543席中要保留131席給表列種姓和表列部落之議員,公務員、公職及大學領域中也要保留一定名額給脆弱族群。 // 返回閱讀
譯註10:《CTA 1871》第二部分標題為〈太監〉(Eunuchs),標題中的「太監」明文定義為「所有被醫療檢查發現或自告為性無能(impotent)的生理男性」(“all persons of the male sex who admitthemselves, or on medical inspection clearly appear, to be impotent”)。《CTA 1871》第二部分規定所有「太監」與英屬印度帝國政府登記身分與財產(第24、25及30條),將「異裝」刑事化(第26條,可刑判罰款及坐牢最多兩年),並且禁止他們照顧16歲以下的男孩(第27及28條,一樣可刑判罰款及坐牢最多兩年)、成為任何孩子的監護人(第31條)、收養兒子(第31條)、制定遺書及贈送禮物(第31條)。《CTA 1871》與2026年跨性別法案同樣以國家監控刑事化群體與「有罪推定」(presumption of guilt)的邏輯運作。再者,2026年跨性別法案中的專有名詞(例如直接把「太監」一詞寫進「跨性別」的定義)和第18條的刑事條款直接複製了《CTA 1871》第二部分的管控精神,並且將極為有害的「綁架」、「強迫閹割」(forced castration)、「不當影響」(undue influence)之敘事和迷思與「跨性別」本生綁在一起。因此,在2026年跨性別法案中,可見的是英帝殖民時期的刑事化邏輯並非被拆解,反而被重新構建,作為一套以暴力手段規訓並限制跨性別者生存空間的監管框架。 // 返回閱讀
譯註11:《印度憲法》第15(4) 和 16(4) 條確保了表列種姓、表列部落以及「其他落後階層」(Other Backward Class,簡稱為 OBC)的保留措施,以上統稱為「直向保留」(vertical reservations),是印度制憲以來最受重視和實質施行的積極平權措施。「橫向保留」(horizontal reservations)則指的是《印度憲法》第15(3) 和 16(1) 條所確保的平權機會措施,橫跨於直向保留三類的範疇;比方說,第15(3) 條中的「女性與兒童」,無論表列種姓、表列部落或 OBC 身分,都得享有反歧視的平權機會保障。印度最高法院2014年的NALSA判決將跨性別者歸類為 OBC,因此至今,跨性別者只能透過直向保留措施爭取平權。2023年3月27日,印度最高法院拒絕受理達利特跨性別女性格蕾絲·巴努(Grace Banu)提倡將跨性別納入橫向保留措施的申訴。因為跨性別社群異質性很高,唯有橫向保留的保障,不同交織性身分的跨性別者才能享有平權機會。比方說,在現行保留制度中,巴努本人只能以跨性別的 OBC 身分,抑或達利特的表列種姓身分,取得平權保障,而這些直向保留措施無法真正回應她雙重脆弱身分的交織性壓迫處境。延伸閱讀:Feminism in India,2023/04/25,〈爭取尊嚴:解讀「橫向保留」的法律運動〉。雖然巴努的案子最終升訴到最高法院,因此受到最大的媒體曝光,但2000年代末、2010年代初也有其他達利特跨性別倡議者提出橫向保留的需求,例如文中常提到的 Living Smile Vidya。 // 返回閱讀
譯註12:「榮譽殺人」指的是為了保護家庭榮譽而殺死破壞家庭榮譽家人的行為。最常見的種類是跨種姓和跨宗教伴侶辦理婚姻前被家人殺掉。至今,「榮譽殺人」並非正式的犯罪類別,但這些案子還會觸及到殺人罪的刑法。延伸閱讀:Frontline,2026/01/20,〈請不要將「榮譽」奉為至高無上的神聖之物,以致讓您的孩子成為犧牲品:拉塔·辛格(Lata Singh)〉。 // 返回閱讀
譯註13:「愛情聖戰」指的是印度教國家主義派的一種造謠、宣傳穆斯林男性為了改宗意圖特地找印度教女性交往結婚的陰謀論。「愛情聖戰」的陰謀論,也促成了部分邦建立反改教法。進階延伸閱讀:Snehal Sharma(2025)《愛情聖戰之民族誌:印度教性時期下的跨宗教婚姻治理》(博士論文,肯塔基大學)。 // 返回閱讀
譯註14:「反改教法」指的「防治」強迫改教、指定「合法」改教條件的法律。比方說,馬哈拉什特拉邦(Maharashtra)今年3月5日所通過的「Dharma Swatantrya Adhiniyam」反改教法,要求改宗人士必須在改教前60天告知政府機關,並且取得機關的許可才能改教。法案也明文指出,不理規矩改宗有刑法處置,可被監禁最高7年和罰款最高50萬印度盧比(~17萬台幣)。 // 返回閱讀
譯註15:哈迪亞案(全名為 Shafin Jahan v. Ashokan K.M.)是印度最高法院2017至2018年的指標案件。2016年1月,原歸印度教徒的24歲哈迪亞,改宗為伊斯蘭教,隨後與 Shafin Jahan 結婚。哈迪亞的父親 Ashokan K.M. 認為他的女兒被「愛情聖戰」了,所以向法院起訴。在許多「假婚」的指控下,哈迪亞和 Shafin 的婚姻被喀拉拉邦(Kerala)最高法院撤銷,因為法院無理認為哈迪亞的老公強迫她改宗,不可相信一個印度教女性會真正愛上一個穆斯林男性,並且自主改宗為伊斯蘭教。因此,老公 Shafin 勝訴到印度最高法院。2018年4月9日,印度最高法院推翻了喀拉拉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判決書明文指出,哈迪亞自主改宗及結婚之權力有印度憲法保障。延伸閱讀:Al Jazeera,2017/08/24,〈印度哈迪亞案與「愛情聖戰」的迷思〉;Supreme Court Observer,2018/12/10,〈哈迪亞婚姻案:時間軸與分析〉。原文作者薩摩拉爾在此提出哈迪亞案的原因,旨在指出印度國家法律與政治框架內的嚴重矛盾:一方面,跨宗教關係及改宗為伊斯蘭教的行為,正日益受到「愛情聖戰」敘事與反改教法的監管;另一方面,最高法院在哈迪亞案中的裁決,卻同時被譽為「個人自主權」與「選擇權」的勝利。 // 返回閱讀
譯註16:賈雅·巴強是女性演員明星,目前也正在擔任印度國會聯邦院(Rajya Rabha)的議員。當2026年跨性別法案在3月25日進入聯邦院辯論時,巴強提出重要批評、強烈反對此案通過並且稱之為自我決定權的大倒退。但是巴強在反對法案時,並沒有指出法案針對跨性別社群的刑事化條款,僅僅著重於提倡性別自我決定權以及反對醫療審查委員會,並非進一步指出跨性別社群的社會物質條件所受到的破壞。 // 返回閱讀
譯註17:「巴巴薩訶布」是針對達利特法學家及印度憲法主要起草人比姆拉奧·拉姆吉·安貝德卡(Bhimrao Ramji Ambedkar)的尊稱,意為尊貴的父親 / 領袖。 // 返回閱讀
譯註18:「佩里亞爾主義」(Periyarism)指的是由埃羅德·文卡塔帕·拉馬薩米(Erode Venkatappa Ramasamy,1879 - 1973,通常被尊稱為「佩里亞爾」)發展的政治。1925年,佩里亞爾在坦米爾那都邦(Tamil Nadu)發起了「自尊運動」(Self Respect Movement),旨在於廢除種姓制度、培養理性的人性尊嚴、落實性別平等以及鼓勵所有在印度教種姓制度下受壓的群體共同邁向富有自由、平等及自尊之社會。佩里亞爾針對平等的追求以及反壓迫的精神,在20世紀及21世紀印度的反種姓運動以及左翼政治中,可見其影響。他曾經寫道:「若大國壓迫小國,我會站在小國這邊。若小國的主流宗教壓迫少數宗教,我會站在少數宗教這邊。若少數宗教內部存在種姓制度,且某個種姓壓迫另一個種姓,我會站在受壓迫的種姓這邊。在受壓迫的種姓中,若雇主壓迫僱員,我會站在僱員這邊。若僱員回家後壓迫妻子,我會站在那位婦女這邊。總而言之,壓迫就是我的敵人。」 // 返回閱讀
譯註19:Living Smile Vidya 指出,我們必須「把焦點放在最基本的權利層面,也就是工作與教育」,畢竟持有符合自身性別認同的證件,並非終點,而是滿足生活中務實條件的關鍵要素。 // 返回閱讀
譯註20:「比姆萬歲」(Jai Bhim)是安貝德卡主義者以及達利特人常用的口號和問號方式。此口號是一種針對安貝德卡奮力於平等、社會正義以及廢除種姓制度使命的致敬。// 返回閱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