弒女、弑拉與弑跨女

1125|國際終止對婦女的暴力日專題

女性主義原創著作

11/25/2025

「弒女」(femicide)、「弒拉」(lesbicide)與「弒跨女」(transfemicide)起初並非傳統刑法所使用的技術性法律名詞,而是源於女性主義、人權與犯罪學研究的分析性概念(analytical concepts)。

女性、女同志與跨性別女人因其出生指派性別、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遭到系統性殺害,其背後具有可辨識的社會結構與權力動態,而非單一犯罪事件。

而將這些概念並列,不是為了分化群體,而是出於「能見度」(visibility)考量,基於性別的暴力有其獨特的脈絡、脆弱性與制度問題,需要被命名、被研究、被看見。

一、弒女(Femicide)的概念起源與語義轉變

最早的 femicide 書面使用,可追溯至英國作家約翰.柯里(John Corry)在其1801 年的著作中,將 femicide 用於指稱:

“the killing of a woman”(殺害一名女人的行為)

此後,1848 年,該詞被收錄於《沃頓法學詞典》(Wharton’s Law Lexicon),仍維持描述性的法律語彙地位。此時的詞彙屬於非政治的(apolitical) 描述語義,僅指出受害者的性別,並未揭露暴力背後之:

  • 父權性別秩序

  • 與性暴力、家暴或娼妓制度的交織

  • 國家制度的默許或共犯

因此它無法回答:「女人為何被殺?又為何承擔有別於男人的風險?」

二、弒女的政治化:1976 布魯塞爾國際法庭

1976 年,布魯塞爾舉行的「國際針對婦女犯罪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on Crimes Against Women) ,以及隨後出版的《針對婦女的犯罪:國際法庭訴訟集》(Crimes Against Women: Proceedings of the International Tribunal) 成為概念史上的轉捩點,南非基進女性主義作家戴安娜.羅素(Diana E. H. Russell) 將 femicide 重新界定為:

“the killing of females by males because they are female.”
「女性因身為女性而被男性殺害。」

羅素的重新定義具有幾項關鍵特徵:

  1. 導入政治分析:弒女被理解為父權制的產物,而非孤立事件。

  2. 揭露權力動態:弒女兇手與被害女人間,具有不對等的權力關係。

  3. 強調命名的政治: 命名是一種揭露,也是一種抵抗。

此後,弒女成為聯合國、拉美各國立法、犯罪研究的重要核心概念。

三、Feminicidio:國家共犯與翻譯政治

然而,墨西哥女性主義者(Marcela Lagarde)閱讀羅素著作後,在面對如華雷斯城的系統性謀殺案時,將 femicide 翻譯成 feminicidio 而非直譯為​ femicidio。

​👉 關鍵差異在於:國家不作為!

  • Femicide (En): 僅是基於性別的謀殺行為。

  • Feminicidio (Sp): 基於性別的謀殺行為 + 國家缺乏適當應對,導致有罪不罰 (Impunity)。

羅素傾向於堅持使用她最初的詞彙 femicide ,認為它已經包含了所有必要的批判性。但她也肯認 feminicidio 成功地將「國家共犯」納入了定義。

四、羅素的弒女類型學

在羅素和吉兒·雷德福(Jill Radford)於1992年編輯出版的論文集《弒女:殺害女人的政治》(Femicide: The Politics of Woman Killing),便以提出若干弒女類型,包括:

  1. 親密伴侶弒女(Intimate femicide)

  2. 種族弒女(Racial femicide)

  3. 連續弒女(Serial femicide)

  4. 「名節」弒女(“Honor” femicide)

  5. 嫁妝弒女(Dowry-related femicide)

  6. 性別篩選弒女(Sex-selective infant femicide)

  7. 弒拉(Lesbicide)

之所以會提出這些類型,是因為女性主義者想要指出,世界上根本不存在「情殺」或「義憤殺人」,而是男人對女性身體施以的控制與懲罰。

五、「弒拉」的起源與發展

1992年的《弒女》論文集中就已經有收錄了弒拉(lesbicide)一詞,但當時主要是指「法律弒拉」(legal lesbicide),也就是針對女女間性或親密關係的死亡刑罰,而比較不是針對「仇恨犯罪」的討論。

在巴西,一個專門的研究小組在 2017 年創立了「弒拉:無人講述的歷史」(Lesbocídio — As histórias que ninguém conta)專案。2018 年,他們發表了《Dossiê sobre Lesbocídio no Brasil(2014–2017)》報告,統計和分析了 2014–2017 年間的巴西弒拉案件。

她們特別強調,弒拉不能被視為「隨機暴力事件」,而是一種社會訊號,反映出整體社會對女同志存在價值的貶抑。縱使謀殺的直接動機可能是多重的,但若能證明「恐拉」(lesbofobia)是重要或決定性動機,就能定義為弒拉。

2024 年阿根廷發生了「三重弒拉」縱火案,三名女同志在布宜諾斯艾利斯(Buenos Aires)出屋處被縱火,僅一人倖存。該案引起社會對於弒拉作為仇恨犯罪的關注,並引發國家是否應承認並特別立法打擊的公共討論。

六、「弒跨女」的起源與發展

「弒跨女」由 拉丁美洲 的跨性別及女性主義運動者共同提出,專指針對跨性別女性或跨陰柔者的致命暴力,特別強調交織暴力(intersectional violence),且多半與娼妓制度或性販運有關。

2009年宏杜拉斯政變期間,跨女性工作者維琪・埃爾南德斯(Vicky Hernández)在街頭被殺害,成為美洲人權法院(IACHR)首例受理的弒跨女案件。2021年,美洲人權法院明確在判決中指出:宏都拉斯政府而未能妥善保護她的跨女身分,也未在事後進行有效調查,構成歧視與國家失職。

2016年,跨女性工作者寶拉・布恩羅斯特羅(Paola Buenrostro)在墨西哥城被男客殘忍殺害,她的閨密肯妮亞·奎瓦斯(Kenya Cuevas)在目擊後多年奔走,成立跨性別庇護所與倡議組織。最終當地於 2024 年通過法案,「弒跨女罪」最重可處 70 年監禁。

美洲國家組織(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等國際機構採納此術語,呼籲國家承擔責任,改善司法與執法制度。

結語:資料盲區讓暴力持續不被看見

目前台灣能見的「多元性別暴力」資料,多數僅限於同性親密伴侶或同性婚姻關係的暴力案件,完全無法看見雙性戀、泛性戀、無性戀、跨性別、非二元與間性人(intersex)所面臨的暴力樣態。這種分類方法不只排除了大量非單性戀與非順性別者的經驗,也使受暴者的身分被誤置於「同性親密關係」的框架,欠缺正確的理解。

更嚴重的是,在過往人口販運統計中,跨女雖為遭遇性剝削與性販運的脆弱群體,卻在官方紀錄中被以法律性別或身分證性別錯誤登記為「男性受害者」。這種做法造成嚴重的脈絡錯置:表面上看似「男性也會遭遇性販運」,實際卻是跨女被抹除、被誤分類,使跨女所面對的高度性化暴力完全被隱形。